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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时间:2016-07-12 来源:  作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宏观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三)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强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建设。完善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五)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六)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省内各级政府间、政府与企业间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省内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七)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省级文化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等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职责

(一)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建议。拟订和执行省与市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改革完善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三)负责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拟订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审议上报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

(四)承担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省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全省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省分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各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九)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文化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代表省政府履行省级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职责。按规定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及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省乡镇财政机构自身建设工作。

(十三)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审核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法规,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六)依法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七)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八)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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