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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时间:2011-03-16 来源:  作者: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财政厅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机关文稿起草、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新闻、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三)预算处(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省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承担省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办理中央对我省的转移支付;汇编全省年度预算草案;负责中央代地方政府发债资金管理,负责政府债务的统计决算;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提出对设区市以下财政预算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承担工商、地税、质监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警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等系统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   
    (四)市县财政处。   
     拟订省对市、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拟订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办理省对市、直管县税收返还和年终体制结算;提出对设区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   
    (五)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六)财政监督处。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对财政部门内部财经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政法处。   
     承担省级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处。   
    承担省级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   
    (九)社会保障处。   
    承担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专项资金(基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农业处。   
    承担省级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拟订农村、农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财政对农民各项直接补贴资金的督导、检查和落实;指导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与农民负担状况监测和减轻农民负担落实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处。   

     承担省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粮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基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十二)涉外处(省对外财经交流办公室)。   
     承担省级涉外、商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基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拟订全省有关涉外的财政政策、制度;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监督资金的使用;负责全省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对外财经交流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及方案,承办有关协调、联络和磋商工作。   
    (十三)企业处。   
     承担省级国有资产、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拟订地方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四)金融处。   
     承担地方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拟订全省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   (十五)综合处。   
     分析预测全省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预算绩效管理处。  
    研究提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查省直部门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负责组织和监督省直部门预算绩效的执行;负责对省级财政支出(含省级财政补助市县支出)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绩效问责和奖惩建议;负责绩效评价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市、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七)会计处。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负责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撤销等事项;组织实施国家的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八)条法处。   
     组织拟订全省财税立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监督检查财税法规的执行;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十九)税政处。   
     组织起草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研究提出中央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对地方承担的出口退税事务实施监管;监督检查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十)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省直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公室)。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负责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承担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管理;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   
    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起草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承办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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