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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园林局

时间:2016-07-12 来源:  作者: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战略目标,拟定全省卫生工作的规章、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直辖市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拟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实施。

(三)研究提出全省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拟定对人群健康危害的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负责向卫生部和人民政府报告传染并的监测情况。

(五)指导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负责卫生部制定的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的实施与监测情况。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拟定全省医学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负责医疗卫生系统信息网络的规范化建设及管理。

(八)负责对全省传染病防治及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化妆品质量规范化管理和认证工作。

(九)拟定全省卫生人者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参与拟定卫生机构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医疗卫生人才的培养教育。

(十)负责管全省医疗事业对外合作交流,争取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有国内外民间组织对卫生事业的援助,拟定卫生合作项目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政府和民间的双边、多边医疗卫生技术合作和交流。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西医的共同发展。

(十二)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的规划组织、直辖市指导和检查督促;开展除害防病,健康教育以及国内外社会卫生的交流与合作;普及卫生科学知识。

(十三)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全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省级各部门及中央在黔单位的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十四)组织调度全省的卫生技术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承办省政府和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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