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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时间:2016-07-13 来源:  作者: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 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职责,按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依法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活动,依法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案件。

(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执业人员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法广告 指导广告监测机构开展广告监测工作。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推荐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加强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作。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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