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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时间:2016-07-13 来源:  作者: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10]17号)及《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10]3号),设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乡规划、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城乡规划、测绘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研究组织、编制、指导、协调、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旅游景区规划。

(三)承担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责。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位工作,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含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提供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条件的调整,审定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四)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以及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设计行业、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规划区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七)负责城市设计与规划区内雕塑、建筑小品、灯饰亮化的规划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所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面的信访接待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九)负责城乡规划档案和地理信息的收集、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各县(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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