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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0-02-04 来源:  作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9号),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和主管药品监管的职能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 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二) 划入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 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 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 监督实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 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相关工作和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有关国家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七) 受理新药及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初审中药保护品种;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
   (八) 监督实施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九) 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十) 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管和指导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工作。
   (十二)审批药品广告;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指导区药品检验机构业务。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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